六安市工業投資發展有限公司
過橋貸款管理制度
第一條 為了破解銀企合作中企業資金接續困難,幫助提升中小企業信用,支持中小企業健康發展,制定本制度。
第二條 過橋貸款是指工業企業在正常生產經營中銀行貸款到期必須先還后貸,需要的過渡性短期借款。
第三條 過橋貸款的對象原則上為六安城區范圍內的工業生產企業。
第四條 借貸企業應產權明晰,具有法人地位,依法經營,照章納稅。
第五條 借貸企業應生產經營正常,產品適銷,有一定盈利能力。
第六條 過橋貸款由企業提出書面申請,并提供借款的使用說明和還款計劃。
第七條 借款企業需提供有效的企業資質證明材料、有效擔保和銀行對企業還貸后給予重新貸款的有效承諾。
第八條 接到企業借款申請材料后,由公司經理辦公會在三日內決定是否受理,并通知企業。
第九條 企業申請受理后,一周內完成對企業的生產經營和財務狀況及資信的調查。
第十條 企業調查由項目經理負責、財務人員參與,并至少由三人組成調查組,出具有明確意見的調查報告。
第十一條 企業的申請材料和調查報告,由風險控制部進行風險評估后,報貸審會審定,總經理簽批。
第十二條 過橋貸款的辦理:簽訂貸款合同(一式三份),辦理貸款抵押擔保手續。簽訂委托銀行貸款合同(三方合同, 一式三份),簽發委托貸款委托書。 投資部將委托銀行貸款合同、委托書交財務部聯系銀行放款,并在一周內收取資金占用費。
第十三條 過橋貸款實行額度控制,最高不得超過1000萬元。
第十四條 過橋貸款的期限為1-3個月,最長不得超過3個月。
第十五條 過橋貸款的資金占用費率:借款期限1個月為10‰;借款期限2個月為9‰;借款期限3個月為8‰。
第十六條 過橋貸款的發放和回收實行項目經理負責制。
第十七條 項目經理必須跟蹤監督借款企業按照借款合同約定用途使用借款,發現挪作他用,報告公司,立即要求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收回全部貸款,并按合同約定加收資金占用費。
第十八條 企業到期不按時歸還借款,公司應通知銀行強行扣款,并對逾期借款按合同約定加收資金占用費。
第十九條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會負責解釋。
統貸項目管理制度
為了發揮公司融投資平臺作用,破解融資難題,扶持中小企業發展,探索開展中小企業統貸項目運作,制定本制度。
第一條 統貸是為扶持有潛質、成長空間廣闊的中小企業做大做強,以工投公司作為借款平臺,向銀行等金融機構進行的項目專項融資。
第二條 統貸項目對象為具有發展潛力的六安市內工業生產企業。
第三條 統貸項目企業應當產權明晰,具有法人地位,生產經營狀況良好,屬市骨干企業。
第四條 統貸項目應具有先進性和導向性,屬于國家重點扶持的項目。
第五條 統貸項目由企業提出申請,并提供企業資質相關證明資料和近三年及近三個月的財務報表。
第六條 投資部對企業所提供資料進行初步審核。對符合條件的企業進行現場調查,并形成調查報告,報公司經理辦公會研究。
第七條 經公司經理辦公會研究后,擬定申報項目方案,并與銀行等金融機構進行協商。
第八條 銀行等金融機構確定申報項目方案后,報公司董事會審定。
第九條 項目方案批準后,總經理組織與銀行等金融機構進一步協商,落實抵押擔保措施,確定最終實施方案,明確項目經理,由項目經理負責實施。
第十條 統貸項目由公司分別與金融機構、項目申報企業簽訂格式合同,嚴格依照合同實施,規范運作,防范風險。
第十一條 統貸項目每年按照貸款金額的2%收取統貸管理費。
第十二條 其他重大項目需公司給予融資擔保的,比照統貸項目程序報批并按擔保額的2%收取年管理費。
第十三條 投資部應對每個項目專門建檔,定期跟蹤申報項目,與財務部配合對項目申報企業生產經營和財務狀況進行跟蹤調查。
第十四條 項目經理對項目實施過程全程監督,保證項目順利實施,并與財務部密切配合保證項目資金和擔保費按合同約定時間回收。
第十五條 項目完成后應對項目實施情況向公司經理辦公會進行專項總結報告,并存檔管理。
第十六條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會負責解釋。
投資參股公司管理制度
為了加強投資參股公司管理,提高投資效率,有效經營管理國有資產,制定本制度。
第一條 投資參股公司是指由六安市工業投資發展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工投公司)根據市政府決定以國有資產出資參與設立的公司(企業),或經股權劃轉由工投公司持有國有股權的公司(企業)。
第二條 參股公司的管理權由工投公司受市政府委托獨立行使。
第三條 對參股公司按照持股比例采取由工投公司派人參與經營管理和委派股權代表管理兩種方式進行。
工投公司持股20%及以上的參股公司(企業),由工投公司派選人員直接參與經營管理,參與管理人員數量視持股比例確定。
工投公司持股20%以內的參股公司(企業),由工投公司選派人員,作為股權代表參加參股公司(企業)的董事會行使股東權益。
第四條 對參股公司(企業),根據實際需要,由工投公司選派人員,作為監事參加參股公司(企業)的監事會進行監管。
第五條 選派人員由總經理推薦,董事會批準,公司發文。
第六條 選派董事、監事、管理人員條件:
基本條件:本科以上學歷,從事經濟管理工作5年以上,作風正派,責任心強,在工投公司主管部門工作的人員和公司的在職人員。
董事、監事均為兼職,管理人員為專職。
第七條 派出董事、監事及管理人員的職責。
1、代表工投公司行使管理權和監督權,保證國有資產的安全和保值、增值。
2、負責向工投公司提供參與管理公司(企業)的財務報告及工作總結和年終審計報告等。
3、負責參與管理公司(企業)的收益分紅的收取。
4、定期向公司匯報工作,重大事項及時向公司報告。
第八條 選派的董事、監事,管理人員的待遇。董事、監事按年給予補助。選派的管理人員工資福利待遇,比照工投公司高級管理人員執行,
由所參股公司(企業)計發工資福利,低于工投公司部分由工投公司補齊。
第九條 選派的董事、監事和管理人員,每年考評一次,發現不稱職或有損害公司行為的可隨時撤換。
第十條 選派的董事、監事和管理人員的日常管理工作由總經理負責。
第十條 本制度由工投公司董事會負責解釋。
投資管理制度
為了支持工業發展,規范公司投資行為,發揮公司投資平臺作用,制定本辦法。
第一條 投資是指公司根據市委、市政府的戰略部署和公司發展需要,以貨幣資本或其他資產作為出資,采取獨立或合作方式興辦項目的行為。
第二條 公司投資由董事會集體決策,以董事會決議的方式批準。需要呈報市政府批準的,由公司行文申報。
第三條 公司投資項目,由投資部根據計劃進行調研,編寫項目投資方案。
第四條 項目投資方案,經公司經理層審查,報公司董事會批準后實施。
第五條 政府指令性投資,應獲取相關批準文件作為投資依據,并報董事會作出投資安排。
第六條 投資項目確定后,公司總經理負責組織實施,投資部負責主辦。
第七條 投資項目實行項目經理負責制,每個項目指定一名項目經理具體負責。
第八條 投資項目應當簽訂投資協議,并根據實際情況決定是否辦理公證手續。
第九條 項目投資嚴格按照投資協議執行,并按公司的財務制度和資產管理制度規定規范運作。
第十條 投資項目實施后,投資部和項目經理負責對項目實施跟蹤服務,定期書面報告項目進展情況。
第十一條 投資部負責為投資項目建立投資檔案,項目完成后一同移交給資產管理部管理。
第十二條 投資項目完成后,根據公司《投資參股公司管理制度》納入正常管理。
第十三條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會負責解釋。
資產管理制度
為了加強國有資產管理,管好用好國有資產,制定本制度。
第一條 公司資產是指通過政府劃撥、劃轉、移交等,或公司投資形成的,由工投公司代表政府獨立行使管理權的貨幣資金、土地、房產、股權、債權等國有資產。
第二條 公司的國有資產應手續合法完備、產權明晰、權證齊全,無爭議。
第三條 公司資產,有原值的按原值入賬,無原值的,應經有資質的中介機構進行價值評估,財務部門按評估價值計入公司資產科目進行財務管理。
第四條 公司資產統一歸資產管理部管理,由資產管理部登記、建檔。每項資產的管理落實到人,明確管理責任。
第五條 資產管理部負責資產的運營和實時跟蹤監管,定期向公司書面報告資產運營情況。
第六條 公司以資產對外投資或進行融資擔保、質押等,需經公司經理層研究決定,報公司董事會批準。
第七條 公司投資的在建項目,由投資發展部負責跟蹤服務,按月書面報告項目進度情況。項目完成后移交給資產管理部管理。
第八條 公司資產轉讓,應在充分論證的基礎上,報董事會或市政府批準后,通過產權交易平臺規范運作。
第九條 資產管理部負責建立公司資產檔案。
第十條 資產的報廢和核銷,應報董事會批準后,按國家有關規定執行。
第十一條 本辦法制度由公司董事會負責解釋。